上帝已經在他(基督)裡面,將這公義當有的刑罰彰顯在他身上;罪人如果沒有挽回祭介入,就不可能逃離這公義。那些人只用上帝可以按照自己的旨意自由地行動與抉擇,就想解釋補贖的必要性,卻不為基督的死立下不可或缺的公義根基(這讓我憂心);他們反倒將基督的死建基於完全相反的假設之上。可是上帝明明不顧惜祂的獨生子,反倒使他作了贖罪祭,只承認他流血的贖罪功效,於是大大顯明他之所以為罪飽受羞辱、忿怒、患難、愁苦(是祂的聖潔與公義如此要求的)全是出於必須。唯有認識這懲罰性公義的本質,以及認識有必要行刑的原因全在於承擔罪責這項前提,這些才是公義的真知識,能夠在生活中去實踐。如果把懲罰性公義看成是上帝可以選擇實行出來,也可以選擇寬容而不去行的,這就使祂的公義不再是根據祂本性的特質,而是根據祂旨意的自由行動;當祂可以不懲罰仍保有公義,卻執意懲罰時,就是出於壞意志,而不是出於公義。1
——約翰歐文《與上帝相交》
譯者:郭熙安 Samuel Hi-an Koeh
(圖:亞伯拉罕受命獻獨生子以撒為祭。這位父親也是出於必要而這麼做;面對上帝公義的要求,他沒有其他的選擇。)
- 譯註:歐文的論述起因在於,有人認為上帝刑罰基督,是單純出於祂至高的旨意──「上帝想這麼做,所以就這麼做了。我們沒有辦法追究他做事的原因。祂就是公義,所以祂做甚麼都符合公義。」歐文卻撰文鞏固基督受刑罰的必要性,並以罪必須受刑來支持,一改錯誤的公義觀念。如果上帝可以不刑罰任何一個人,既不刑罰你,也不差派祂的愛子代替你受刑,還能算為公義,卻又執意挑選某個人來刑罰,這就不是公義,而是邪惡的作為。然而真正的公義是:上帝必須以殘酷的刑罰來報應罪;差別只在於祂是將這刑罰施展在你身上,或者是祂的獨生愛子身上而已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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